
新規來了,行李收費、航班賠償有新變化!
2026年10月27日
歐盟近日正式公布第2026/2202號條例,對原有航空旅客權益規則進行修訂,涉及航班延誤、取消、拒絕登機、行李運輸、退款以及投訴處理等多個方面。新規於2026年10月初刊登在歐盟《官方公報》上,並於2027年10月23日起正式適用。在此之前,旅客的權益仍主要依據現行的歐盟第261/2004號條例及其他適用規定確定。
此次修訂旨在進一步明確航空公司與旅客的權利和義務,提高旅客權益保障的可執行性,同時減少不同成員國在相關規定實施過程中的解釋差異。
一、隨身行李:免費個人物品有統一標準,票價信息須更加透明
對於經常乘坐廉價航空的旅客來說,行李收費一直是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根據新規,每位旅客均可免費攜帶一件小型個人物品進入客艙,例如小背包、手提包或單肩包,參考尺寸為40×30×15厘米,需要放置在前排座椅下方。相關規定為免費個人物品設立了統一的最低標準。至於較大的登機箱,也就是常見的trolley,新規並未要求航空公司在所有票價中一律提供免費攜帶額度。航空公司仍可根據機票産品設置不同的行李政策,但必須提高價格透明度,讓旅客在預訂時能夠清楚比較包含手提行李的票價。根據新規,航空公司、機票銷售中介及比價平台均須在預訂流程開始時展示包含手提行李額度的票價信息。航空公司仍可同時提供不包含相應行李額度的低價機票,供旅客自行選擇。這意味著,旅客在購買機票時將更容易比較不同航空公司的實際出行成本,減少因行李額度不同而産生的價格誤判。
二、航班延誤和取消:賠償標準維持不變
航班延誤和取消後的賠償問題,是此次修訂的另一項重點。新規保留了現有的核心賠償標準。符合適用條件的旅客,在航班取消、拒絕登機或抵達最終目的地延誤超過3小時等情況下,仍可申請相應賠償。具體金額如下:航程不超過1500公里:250歐元。歐盟境內航程超過1500公里,以及其他1500至3500公里的航程:400歐元。不屬於上述類別的其他航程:600歐元。需要注意的是,賠償並非只要發生延誤就自動適用,仍需結合延誤原因、航空公司的責任以及法規規定的例外情形判斷。新規還進一步明確了特殊情況下的責任認定。對於自然災害、戰爭、天氣狀況、乘客滋事,以及機場、空中交通管理或地面服務供應商罷工等特殊情形,法規列出了相應的參考類別,以便航空公司、監管機構和法院更一致地判斷航空公司是否可以免於支付賠償。此外,對於因特殊情況導致航班取消或延誤的旅客,航空公司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可將酒店住宿援助限制在最多3晚,但對特定需求旅客等情形設有例外。
三、退款和代金券:旅客必須明確同意
航班取消後,旅客往往需要在退款和改簽之間作出選擇。過去,代金券等替代補償方式也容易引發爭議。
新規進一步明確,如果旅客選擇退款而非改簽,航空公司須按照規定自動辦理退款,無須旅客另行提出退款申請。對於以代金券代替銀行轉賬退款的情況,航空公司必須取得旅客的明確同意,不能將代金券作為旅客必須接受的唯一退款方式。新規還引入了自行改簽機制:如果航空公司在航班取消後,未能在規定的3小時內提供替代出行安排,旅客可自行預訂其他交通方式,並按照規定申請報銷相關費用。航空公司須在14個日歷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報銷,報銷金額上限為原機票全價的400%。這一規定旨在為旅客提供更多選擇,避免因航空公司遲遲無法安排替代行程而長時間滯留。
四、索賠和投訴:航空公司須主動告知旅客權益
在實際出行過程中,不少旅客並不清楚自己是否有權申請賠償,也不知道應當通過什麽渠道提出索賠。根據新規,發生航班運行中斷後,航空公司須在96小時內主動向旅客告知其相關權益,以及申請賠償的具體程序。新規還明確了索賠和投訴的時間要求:旅客申請航班延誤或取消賠償的期限為9個月,投訴期限為12個月。相關期限有助於旅客和航空公司明確處理流程,減少因申請時間不明確而産生的爭議。此外,對於旅客在航班取消後選擇盡早改簽的情況,如果替代航班再次發生符合條件的運行中斷,旅客也可能獲得相應賠償。
五、兒童與家庭出行:14歲以下兒童可免費與陪同人員鄰座
對於攜帶兒童出行的家庭,新規也增加了相應保障。航空公司須允許14歲以下兒童與陪同人員免費安排相鄰座位,避免家庭旅客為了坐在一起而額外支付選座費用。此外,旅客可以將嬰兒車或兒童推車帶至登機口,並在抵達後於飛機艙門處取回,具體適用條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對於殘障人士和行動不便旅客,新規進一步加強了航班中斷期間的協助保障,並強化對必要行動輔助設備的保護。如果旅客因機場協助不足而錯過航班或轉機航班,也可能依法獲得賠償;行動輔助設備發生損壞、毀壞或丟失時,相關賠償權利也得到進一步明確。
六、返程機票:不得因未乘坐去程而拒絕旅客登機
部分航空公司的機票條款規定,如果旅客沒有乘坐去程航班,航空公司可能取消其返程航段。這類被稱為“未乘坐去程即取消後續航段”的政策,也在此次修訂中受到限制。根據新規,旅客即使沒有使用往返機票中的去程航班,也不得僅因此被拒絕乘坐返程航班,航空公司也不得為允許旅客乘坐返程航班額外收費。此外,新規還對登機牌使用作出調整。航空公司須接受旅客自行打印的登機牌,不得因此收取額外費用;旅客也應能夠以數字方式獲取登機牌,而不必被強制要求下載特定應用程序或注冊賬戶。
新聞來源 :民航資源網
本文轉載自民航資源網,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