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解讀:防患於未“燃” 把好充電寶乘機關
2025年06月30日
日前,民航局發布緊急通知,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攜帶沒有3C標識、3C標識不清晰、被召回型號或批次的充電寶乘坐境內航班。民航局為何要發布該通知?攜帶沒有3C標識的充電寶乘坐航班有什麽安全隱患?民航相關單位應該如何進一步滿足旅客充電需求?圍繞這些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相關專家。
記者:您認為民航局為什麽要在現在發布該通知?其法律依據是什麽?
專家:我認為發布該通知是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近期民航航班發生多起由旅客攜帶的充電寶等鋰電池設備引發的不安全事件。1月28日,一架釜山航空的飛機由於旅客行李中的充電寶引發火災事故,致使飛機行李架燒穿,飛機機體嚴重受損。3月20日,香港航空一架杭州飛往香港的飛機行李架中充電寶燃燒導致行李架起火,後航班備降至福州長樂機場。截至目前,2025年中國民航已發生15起旅客充電寶起火冒煙的事件。此類事件給航空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産造成了威脅。
二是充電寶中含有的鋰電池具有固有的危險性。鋰電池一旦受到外部因素幹擾,如高溫、擠壓、碰撞等,極易引發內部短路,進而産生大量熱量。當熱量積累到一定程度,可能引發電池的熱失控,導致電池起火、爆炸等危險情況,且該過程具有起火快、威力大、撲滅難等特點。
三是電池産品質量參差不齊。近期,市場監管總局通報移動電源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在抽查的149批次移動電源中發現65批次産品不合格,不合格率佔比達43.6%。目前市場上充電寶等鋰電池産品的生産廠家衆多,一些假冒僞劣的充電寶內部電池的電解液質量差、隔膜性能不佳,容易出現漏液、短路等問題。此外,還有些産品在設計和制造過程中未充分考慮安全保護措施,缺乏有效的過充、過放、短路保護功能,使得這些鋰電池産品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如果這些質量不過關的鋰電池産品被攜帶上飛機,將極大地增加航空運輸安全風險。
通知的發布是對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高度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要求,有質量缺陷的鋰電池産品不可以進行航空運輸,這體現了民航業對安全隱患“零容忍”的態度。
記者:旅客攜帶沒有3C標識及被召回的充電寶乘坐航班有什麽安全隱患?
專家: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對鋰離子電池等産品實施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的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所有鋰離子充電寶産品均需要獲得CCC認證證書和標注認證標志,否則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獲得3C認證標識和被召回的充電寶産品因未經過相關質量檢測認證,在電池穩定性、電路保護等關鍵性能上無法達到安全標準,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極易因電池內部缺陷、旅客不當使用或飛行環境變化(如氣壓波動、顛簸等)引發異常發熱、冒煙甚至起火等安全事故。由於飛機客艙空間密閉、人員密集且滅火設備有限,一旦發生電池燃燒,不僅會迅速消耗艙內氧氣,還可能釋放有毒氣體和粉塵。在空中環境下,旅客更容易恐慌。相較地面環境,空中應急處置的復雜性和危險性顯著增加。因此,提醒廣大旅客,務必選擇正規3C認證、安全質量可靠的産品出行,共同維護航空運輸安全。
記者:如果旅客攜帶了通知中提到的充電寶乘坐航班,民航相關單位應該如何處置?
專家:通知實施後,民航部門應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宣傳工作,在值機櫃檯、安檢通道等醒目位置增加提示,告知旅客攜帶不合格充電寶的風險及管控政策,積極引導旅客主動不攜帶此類充電寶乘機。
對於旅客攜帶通知中提到的充電寶過安檢的情況,安檢人員應告知旅客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各航司、機場要合理設置旅客對充電寶的自棄、暫存區域,明確暫存手續和流程,為旅客自棄、暫存提供便利,提升旅客對政策的理解度和配合度。
記者:通知發布後,民航相關單位需要採取哪些措施進一步滿足旅客充電需求?
專家:以滿足旅客充電需求、提升出行體驗為導向,2024年3月,民航局發布了《航站樓旅客便攜式電子設備充電設施建設指南》,提出航站樓充電設施配置建議、布局設計要點和優化提升措施,為機場充電設施的建設和完善提供了指導依據,各大型機場現已具備了較完善的充電資源。在此基礎上,各機場需要進一步抓緊做好航站樓內旅客充電設施的加裝、維護,提高充電設備設施的覆蓋率、可用性和可得性,更好滿足旅客進、出港時的充電需求。同時,部分航空公司的飛機配備有USB充電接口或電源插座,旅客可在飛行過程中為電子設備充電。後續,民航相關單位應根據旅客的反饋需求,進一步提升充電服務能力。(《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網 記者肖敏 報道)
新聞來源 :中國民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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