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電信網絡詐騙 民航在行動

2023年08月04日

近年來,網絡犯罪頻發,犯罪分子利用手機、電話和互聯網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高發。由於此類犯罪投入少、回報大、隱蔽性強、難以取證,個人防範意識薄弱等特點,每年相關案件發生率居高不下,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以及廣大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2022年12月1日實施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全面貫徹綜合治理與源頭治理的思維理念,並予以法治化。

以數字化建設為新引擎的我國民航業發展同樣面臨電信網絡詐騙的侵擾與威脅。網上訂票業務蓬勃發展,誘發了“機票退改簽”“低價機票購買”等一系列圍繞民航業的新型電信網絡詐騙形態,給民航旅客的財産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風險與威脅,也影響了數字民航健康發展。對於民航業電信網絡詐騙,如何將綜合治理與源頭治理相結合?在系統思維的指引下,我們應堅持打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建立以民航各級行政機關、航空公司以及航空旅客為核心的民航業多元防護機制,從源頭上遏制民航業電信網絡詐騙發展蔓延。

源頭治理

從常見詐騙類型進行圍堵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專門強調“源頭治理”“全鏈條治理”和“綜合治理”,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網絡黑灰産業,消除詐騙犯罪機會和實現條件,減少群衆被害的可能,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懲治及相關行業綜合治理、問題風險源頭治理作出了制度性設計。具體到民航業,可有的放矢地構建適合具體風險類型的多元防護體系,進而收到源頭治理和精準治理的效果。從既往司法實踐來看,民航業電信網絡詐騙的類型大致分為三種。

機票退改簽型。2017年8月~9月,被告人符策、陳學盈夥同他人,通過向乘機旅客發送虛假的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或改簽服務短信,或在搜索引擎中發布虛假客服電話號碼辦理退款服務,誘騙乘機旅客進行匯款操作,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二人共參與詐騙31人,騙取錢款共計554833元。

在此類案件中,犯罪分子先通過上遊犯罪行為獲取乘機旅客的個人身份信息和乘機信息,再冒充航空公司給乘機旅客發送虛假的退票或改簽短信,並附上虛假的電話或鏈接。旅客信以為真撥打電話或點擊鏈接,犯罪分子便冒充航空公司員工以辦理退款手續為由,誘騙旅客進行匯款操作,使旅客遭受損失。

幫助代買機票型。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謝國明添加被害人的QQ,冒充自己是被害人的哥哥,以在國外購買機票無法匯款為由,冒充航空公司員工與被害人聯繫,讓被害人支付機票款項共計21800元。被害人匯款至謝國明指定賬戶後,無法聯繫謝國明,遂發覺被騙。

與機票退改簽型詐騙不同,幫助代買機票型詐騙中雖然也有冒充航空公司員工欺騙被害人轉賬匯款的行為,但二者虛假信任關係的建立有著很大不同。機票退改簽型詐騙的信任建立基於從上遊犯罪中獲取的準確個人身份信息與乘機信息,而幫助代買機票型詐騙的信任建立則主要基於QQ、微信等即時通信平台的信任背書。當然,幫助代買機票型詐騙也涉及一定的個人信息需求,但由於即時通信平台的背書,其需求少於機票退改簽型詐騙。

低價機票購買型。2018年10月~2020年8月,被告人劉旭虛構魏哥、吳叔在飛豬網、攜程網工作,宣稱其在旅行網站有熟人,可購得內部低價機票,並通過大學同學結識留學生,先後以購買機票、補差價、升艙、辦理會員等為由騙取被害人秦某某等14人共計380232元,隨後以國際疫情、國際航空公司退款需要時間等理由拖延退款,所得錢款全部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日常生活消費。

與前兩類詐騙不同,此類詐騙不涉及航空公司和個人信息,而是利用被害人貪圖低價機票的“佔便宜”心理,直接從被害人處騙取錢款。

不難發現,不同詐騙類型涉及的行為結構各不相同,這就決定了不能以“一把尺子”丈量民航業所有電信網絡詐騙行為,也不能試圖以“一道堤壩”阻攔民航業所有電信網絡詐騙風險,民航業電信網絡詐騙的預防必須建立以行業主體為主、多方協同參與的多元防護機制。

多元防護

構建民航業反電信網絡詐騙體系

在民航業的組成結構中,依據功能屬性不同,大致可以分為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民航服務提供者(如航空公司)以及民航服務接受者(如旅客)三類。這三類人員或單位既組成了民航業的簡單核心循環,也代表著民航業最為重要的三種法律主體。民航業電信網絡詐騙的多元防護離不開這三類主體的密切配合與協同共進。

作為民航業的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民航行政機關必須發揮宏觀的制度安排和組織協調功能,在頂層設計上建立多元共治的體制機制和實施平台。

制定民航業信息安全保護規範標準。信息是詐騙的前提和源頭,有效的信息安全保護可以從源頭上遏制詐騙行為。民航企業及其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收集了大量個人隱私信息和企業敏感數據,亟須保護。對此,民航行政機關應立足《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結合民航業實踐特點,制定適應民航業發展的更高的信息安全保護規範標準,從而在源頭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發生。

構建多部門聯動協調機制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體系。電信網絡詐騙具有鏈條式實施的特點,除詐騙行為外,還存在個人信息獲取的“前端”和利用銀行卡洗錢的“後端”。因此,民航業電信網絡詐騙的治理絕不能僅靠民航業管理者,而是應該多部門聯動協調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如民航行政相關可以聯合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銀保監會等部門,對龐雜且混亂的民航業代理商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其是否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民航服務提供者必須樹立主體意識,在自身建設與客戶服務兩端強化使命擔當,承擔反電信網絡詐騙“承上啟下”的重任。同時增強信息系統安全性。民航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系統安全直接關係著每一位旅客的個人信息安全。在信息化技術不斷發展的當下,民航服務提供者必須建立動態化的信息系統安全性運營機制,實現信息系統安全與信息技術發展的同頻共振。

“一個窗口”對外。民航服務提供者應消除“信息黑箱”與“信息孤島”的存在,同一民航信息應口徑一致對外傳遞。例如,航空公司在銷售機票時,即使具有機票的相對自主定價權,也應制定內部規章,實現票價依規動態變化,避免不同銷售主體票價不同、內部票、低價票等權力尋租現象發生,也可從源頭避免購買低價票詐騙行為的發生。

落實反詐宣傳職能與主動提醒職能。民航服務提供者應利用提供服務的優勢,因時制宜、因地制宜開展反詐宣傳工作,如在機場張貼反詐標語,在機票上打印防詐提醒標識,以及在飛機上發放反詐宣傳手冊等。對於首次乘機旅客、老年旅客以及殘疾旅客,民航服務提供者應承擔主動提醒職能,提醒其可能遭遇的民航業電信網絡詐騙及其可能形態。此外,對於涉及飛行安排重大變動的事項,民航服務提供者也應主動承擔提醒責任,如在發送航班變動信息時,主動進行防詐提醒。

民航服務接受者既是民航業的客戶,也是民航業電信網絡詐騙的受害者,更是財産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任何防範措施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在於給予民航服務接受者更多的信息,避免其受騙。因此,民航服務接受者應加強學習,主動有效避免自己受騙。首先,要保持警惕,進行必要的信息核實。民航服務接受者在接收到可能的詐騙信息時,應保持懷疑和警惕,通過多種途徑進行信息核實,確定真假。如前述幫助代買機票的詐騙就可以通過對不為外人所知的事項提問以及視頻進行核實。其次,利用技術,學會借助外力進行辨別。當覺得自己防範詐騙力有不逮時,可以借助國家機關開發的軟件進行詐騙識別,如公安機關發布的反詐App等,也可以在向陌生人轉賬匯款前,與身邊有經驗的人商量一下再決定,還可以求助公安機關進行甄別判斷。最後,恪守理性,避免貪圖便宜因小失大。民航服務接受者應樹立理性的消費觀,通過正規市場渠道購買機票等民航運輸服務,切莫輕信虛假的優惠信息,掉入財産損失的陷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便宜的背後多半是僞裝的陷阱。(《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網 通訊員王騰 報道)

 

新聞來源 :中國民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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