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為:
   ( 1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 2 )領導理事會的工作,召集及主持相關會議;
   ( 3 )監督對決議正確執行的情況;
   ( 4 )行使章程及其他規章授予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長可以將其權限內的權力授予理事會的任一名成員。
(三)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九條 會議及決議

(一)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二)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任一名成員召集而召開。
(三)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由理事長及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二人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對於普通文書,僅須理事會的任何一名成員簽名即可。
(三)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某些文件上簽名。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以上成員組成,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其數目總數為單數;
(二)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 1 )監察理事會的經濟 —— 財政管理,查核本會財政帳目、財產,並每年向會員大會遞交有關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 2 )監督有關經濟 —— 財政方面的決議的執行情況;及
(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準用

有關理事會會議及決議的條文,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監事會的運作。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填補空缺
 

(一)按照以下方式填補機關成員的空缺:
    ( 1 )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如有空缺,則在空缺發生後的第一次會議上進行填補;
   ( 2 )理事會或監事會如有空缺,則由相應的機關在會員中增選。
(二)填補機關空缺的成員應完成其所替代的成員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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