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十四條 法定人數

(一)如屬首次召集,出席人數至少得為會員總數的半數,大會才可進行議決。
(二)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參加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僅須將委托信交給主席團會長。

 
第十五條 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多數票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等決議,均須經會員在特別為該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以四分之三票數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和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數目總數為單數,其組成成員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人選由理事互選兼任;
(三)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 2 )根據會員大會訂定的工作方針,策劃、組織和執行各項活動及預算;
( 3 )管理本會的財產,並以其認為最適當的方式運用之;
( 4 )處理日常會務及把每年度的業務報告及帳目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5 )製作和通過內部運作規章;
( 6 )取得、轉讓和以任何方式約束本會,租出及租用不動產或動產;
( 7 )招請和解僱員工及訂定有關工作條件;
( 8 )對設立辦事處,參與其他公司和社團或加入國際組織等事項作出決議;
( 9 )對接納及開除會員作出決議;
( 10 )將一般管理權及權限授權他人行使,並監督其行使方式;
( 11 )為特定和具體的目的,設立受托人代表本會,而相關決議應指明所授予的權力及受托期限;
( 12 )經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學術顧問指導本會工作;及
( 13 )履行法律、本章程及規章所授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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