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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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會的機關 |
本會的機關為: |
| 第一節 |
| 第十條 會員大會 |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
| 第十一條 權限 |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 1 )訂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
| 第十二條 會議 |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
第十三條 召集 |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召集須以電傳及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 15 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