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九條 本會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
l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一節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由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兩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
(四)會長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大會。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 1 )訂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 2 )對於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和帳目及監事會對有關經營年度作出的意見書進行審議和表決;
( 3 )對理事會明確提交的所有事宜進行議決;
( 4 )選出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 5 )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 6 )對本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及
( 7 )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經主席團會長、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持有至少五分之三正式會員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召集須以電傳及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 15 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特別大會須最少提前 8 日按上述方式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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