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限制

(一)本會有以下三種會員:
   ( 1 )永久會員; ( 2 )普通會員; ( 3 )通訊會員。
(二)永久會員應具有碩士或以上學歷;
(三)普通會員應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或在民航業有比較突出的工作業績或研究成果;
(四)通訊會員為非澳門本地居民而在國內外民航業界享有崇高聲譽者。
(五)凡符合上述條件,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六)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永久會員。

 
第六條 會費
除通訊會員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外,所有會員均需每年繳付會費。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 1 )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作出表決,可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 2 )有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和退會的權利;
( 3 )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4 )永久會員可被選為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
( 5 )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 6 )按時交納會費;
( 7 )優先於非會員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參與其開展的活動;
( 8 )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 9 )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被賦予的在本會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及
( 10 )參與、宣傳及協助發展由本會倡導的事務。

 
第八條 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喪失會員資格:
( 1 )自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資格者;
( 2 )如無特別理由二年以上不交會費者;
( 3 )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 4 )違反澳門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章程及規章的規定或多次不服從有權限機關作出的決議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議決,但上款( 1 )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